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企业可以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采集、使用等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开通手机软件等网络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
企业可以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采集、使用等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开通手机软件等网络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