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并定期更新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鼓励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以及披露方式。编制目录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单位、企业代表和专家等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