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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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创新企业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
第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促进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编制企业信用发展规划,保障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联席会议...
第六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公共...
第七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普及企业信用知识,加强企业信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监...
第八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劳...
第九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九条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并定期更新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鼓励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以及披露方式。编制目录过程中,应当听...
第十一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依法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会员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企业可以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采集、使用等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
第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记载的其市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有不良市场信用信息的企业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书面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或者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
第十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省部属工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
第十六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指标、权重、程序、等级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共信用工作机...
第十七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除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决策涉及企业的,应当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对各类企业、行业...
第二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限制被列...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数,信用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参...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予以即时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良...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抽...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应当优先扶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费...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扶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支...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组织的涉及企业的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表彰奖励或者推荐信用较好的企业,限制表彰奖励或者推荐被列入严重...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奖惩清单,列明激励惩戒的实施单位、实施依据和...
第二十九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信用规范...
第三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依法接受监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在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加强诚信建设,在企业信用促进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信用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相...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