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金融机构支持诚信企业发展。
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为金融机构等支持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金融机构支持诚信企业发展。
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为金融机构等支持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