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予以即时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良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有关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作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
有关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作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