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第三卫生间、独立母婴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第三卫生间、独立母婴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