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实施以下鼓励支持措施:
(一)制定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文明人物的奖励和关爱政策;
(二)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制定对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益组织,畅通捐献渠道。
(一)制定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文明人物的奖励和关爱政策;
(二)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制定对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益组织,畅通捐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