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等无障碍设施;
(三)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等无障碍设施;
(三)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