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七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