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