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五)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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