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