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