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或者不处理业主对物业提出质量异议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或者不处理业主对物业提出质量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