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