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指定装修材料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