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的老旧住宅物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改造,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老旧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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