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筹备组人数一般为五人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的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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