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竣工总平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资料;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竣工总平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资料;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