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