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招投标管理以及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招投标管理以及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