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故障应急处置、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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