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新安装运输乘客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或者预留具有相关功能的数据接口。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写字楼、新建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住宅小区的既有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管理责任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写字楼、新建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住宅小区的既有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管理责任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