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电梯数量不得超过五十台。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使用情况每日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