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以直接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简易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按照简易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