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户规模的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