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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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
第二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优先保护、生态补偿、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
第五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台...
第六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长潭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日常巡查,执行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配合有关...
第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
第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
第十一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
第十二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
第十四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
第十五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辖区内面源污染情况,组织开...
第十六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和污水管网建设计划,逐步实现污水...
第十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推进...
第十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县道以上公路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第二十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通过转移就业、外出务工、外迁安家等形...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完善监...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实施实时监测,做好取水口水质检测工作。
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黄岩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户规模的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野炊、放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二十九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