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