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