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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