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保护范围内县道以上公路、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安装视频监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