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