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剂;
(五)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液、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毒鱼、炸鱼、电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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