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生;
(三)使用化肥;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浮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生;
(三)使用化肥;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浮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