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黄岩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黄岩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