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谁受益、谁补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补偿力度,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取用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费用。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补偿力度,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取用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费用。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