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