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黄岩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突发性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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