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通过转移就业、外出务工、外迁安家等形式,减少人为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影响。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行外迁,鼓励对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外迁。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人口迁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外迁专项资金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行外迁,鼓励对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外迁。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人口迁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外迁专项资金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