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县道以上公路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乡道和景观步行道应当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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