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野炊、放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野炊、放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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