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配合登记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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