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应当选购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应当选购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