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应当选购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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