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化工、制药、门窗家具制造、广告喷绘、汽车维修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生产经营者和服务者应当定期开展泄漏排查检测,并保存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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