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落后产能和高污染、高排放项目。
对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水泥、制药、化工、垃圾处理厂等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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