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原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造,并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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