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