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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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规划先行、治本控源、防治结合、保护优先、损...
第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
第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第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
第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绿色、低碳、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第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
第十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
第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召开联席...
第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
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录...
第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
第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原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第十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落后产能...
第十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
第十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化工、制药、门窗家具制造、广告喷绘、汽车维修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第二十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船舶尾气排放进行抽检...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以...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货场、加工场以及易产生扬尘的其他场所应当采取硬化、绿化、洒水等抑尘措施;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硬化道路和城镇河流、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实施扬尘防治管理,通过绿化、...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
第三十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楼(屋)顶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和...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环保灶具、清洁...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响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