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使物料散落或者飞扬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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