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