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